足协裁判评议:河北vs湖北比赛判罚正确两例
来源:24直播网2024-12-01 00:49:00在雷速体育11月30日的报道中,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年度的第二十七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参赛球队的申诉,评议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的两个判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判例一涉及的是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河北队与湖北队的对决。在比赛第41分钟,湖北队19号队员与河北队1号守门员在罚球区内发生接触后倒地。起初,裁判员判罚河北队守门员犯规并决定罚球点球。但在与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商议后,裁判员改变了判罚,决定由守方河北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对湖北队19号和河北队1号守门员分别出示了黄牌警告。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湖北队19号队员在守门员已经用手控制球的情况下,进行了干扰行为。守门员在抬起手臂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肩臂部的接触,但此接触并不构成故意使用手臂或肘部击打对方头面部的暴力行为。双方队员在此过程中展示了一定的非体育行为成分,如相互挑衅。因此,裁判员改变判罚并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
而另一个判例同样发生在河北队与湖北队的比赛中,第86分钟,在准备踢角球时,双方队员在河北队罚球区内发生了争抢位置的接触。裁判员经过管理后,未做出处罚,决定以角球的方式恢复比赛。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认为,根据足球竞赛规则,比赛恢复方式不能因违规行为或出示红黄牌而改变。因此,裁判员以角球恢复比赛的决定是正确的。尽管部分评议组成员认为对双方队员出示黄牌也是一种合适的处置方式,但大多数成员认可了裁判员的临场处置方式。他们还指出,虽然攻方湖北队队员有推搡和踩脚的动作,但守方河北队队员的情绪和动作得到了控制,且湖北队队员做出了夸张的躲避动作,这属于非体育行为。
最终,评议组认定这两个判例的判罚均正确,并对裁判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一评议工作的结果为未来的比赛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进一步提升了中国足球竞赛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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